许志安出轨视频值40万?律师称:私自拍摄可索赔
许志安、郑秀文
据香港媒体报道 , 近日一段许志安出轨黄心颖视频在网上广传引发热议 , 有人指出涉事片段价值40万 , 事件更引起公众担心在计程车等商用车上的隐私问题:一旦自己在车上被拍摄的片段被公开 , 是否能构成侵犯隐私?TOPick综合法律界意见指出 , 根据香港隐私条例 , 车内乘客若被拍摄 , 需要被告知 , 当事人可向民事索偿 。
律师蔡骐表示 , 根据《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收集资料原则” , 资料收集人“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 , 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 。 ”因此 , 如司机没有在车上贴有明显的告示 , 或口头告知当时人会进行摄录 , 已经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
蔡骐表示 , 若摄录的影像不包含资料当事人的面容等、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特征 , 或不构成侵犯隐私 。 他认为 , 事主可向隐私专员公署投诉 , 亦可透过民事诉讼 , 控告司机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
律师梁永铿指出 , 因事件中两人属公众人物 , 因此存在灰色地带 , 事件中的司机是否“偷拍”是考虑因素之一 。 他举例 , 曾有艺人走出医院被采访人员拍摄 , 最后采访人员被裁定无罪 , 而当采访人员用长镜头偷拍艺人家中 , 则被裁定有罪 。
由于此次事件发生在出租车上 , 故较难界定司机拍摄意图 , 是开车记录、还是偷拍 , 最终要根据举证界定 。
梁永铿又指出 , 一般人乘“计程车”时被拍摄是否构成侵犯隐私 , 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 是司机对影片的使用 , 是否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六大原则 。 他举例 , 若司机只将影片用作保障自己、以及作开车记录 , 应不构成侵犯隐私;若司机违反“使用资料原则” , 将影片作私人用途 , 就构成侵犯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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