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电梯公司用国产配件冒充进口,曾行贿特检院业务负责人( 九 )

邢鑫认为 ,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纠纷 。 根据《合同法》规定 ,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邢鑫表示 , 新余市文广新局、南昌市第一医院等电梯采购单位作为买卖合同的需方 , 如果发现存在电梯配件更换、以次充好等情况 , 有权根据与供货方江西优迈签订的《电梯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 , 拒绝接受合同标的物电梯或主张解除合同 , 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江西优迈的违约责任 。

本文原始标题为:江西一电梯公司用国产配件冒充进口 , 曾行贿特检院业务负责人---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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