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是企业家权益、企业权利的最佳保障(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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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彼时在民营企业中可能普遍存在着合规审查不严谨、资金进出管理不严格等情况 , 但毋庸置疑的是 , 无论是在再审时点 , 还是在行为当时 ,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都成立 , 被告人对这一违法性也是明知的;而且按照刑法第272条规定 ,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 , 用于公司注册验资 , 属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 并没有任何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 , 即可以成立挪用资金罪 。 这一定性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 应予支持 。

显然 , 在类似案件中 , 只要我们能够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 就能够更为理性客观地对案件中存在着的错综复杂的事实 , 加以厘清、区分 , 追根溯源 , 既做整体地思考 , 但也应独立地判断 , 各论是非 , 不枉不纵 , 既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 , 也维护企业的财产权利 , 从而真正地实现刑事法治 , 建设气氛更为公平、保障更为全面的营商环境 , 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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