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案例指导工作规定 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 二 )

规定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 。 省级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检推荐工作 。 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 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

规定提出,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 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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