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首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18份惩戒决定书( 五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处罚决定中指出,这一行为是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构成了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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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专利挖掘”的特色服务,也让这家专利代理机构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 惩戒决定书中显示,这家机构工作人员上门为客户进行所谓的“专利挖掘”时,会代客户编造出若干所谓的技术改进点供客户挑选,并且将客户“挑剩下”的“点子”卖给其他客户,个别还存在“一案多卖”的情况,导致出现“雷同案件”,并且由于分所众多,难以知晓案件雷同情况 。 如此,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在相关调查中被彻底坐实了 。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祭出严厉处罚:这名代理师实施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 。 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这名代理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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