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集团违法举牌乐金健康 公司及副总裁遭证监处罚( 五 )

以上事实 , 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公司制度、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

我局认为 , 融捷集团在增持的“乐金健康”股票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 , 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 张加祥为融捷集团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我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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