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须保障合法真实关联性( 五 )

韩友谊认为,于刑辩律师而言,对任何电子证据都要考虑5个要素:警惕立案前可能出现的电子数据构罪陷阱;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和其他物证对应性;被告人是否承认以及与真实意思之间的契合度;电子数据不能证明使用者(数据创造者)是谁 。

李燕青则以微信为例,结合涉及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对采访人员作了介绍 。

“由于微信存在内容容易过期失效,蓄意删除断章取义、软件随意篡改等问题,所以微信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面临很大挑战 。 除非运用公安机关特殊侦查技术进行鉴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鉴定微信电子证据会面临许多难题 。 ”李燕青说 。

刘品新认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要回到电子证据的本身判断 。 第一,要基于原件讨论真实性,不要基于复制件;第二,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具像的讨论,不要陷入从哲学上讨论,要在个案当中去讨论原告说法是什么,控告说法是什么,再由专家判断哪方的说法有异常,应是基于不同案情的真实性讨论;第三,整理证据不能仅看内容,还要把证据文件本身及其产生的属性信息和文件放在一起,进行关联分析;第四,要基于信息空间虚拟场的角度来讨论,因为硬盘或其他介质都有其独特规律,如果将其当成一种物理空间的证据再去讨论,真实性很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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