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不监测或被罚款20万元( 二 )

《条例》规定 , 重点排放单位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 不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 , 或者提交虚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的 ,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 , 根据核查情况核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

根据《条例》规定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费用;泄露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等 ,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禁止其从事核查工作 。

对于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 《条例》规定 ,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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