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善的配套制度为救人者撑腰( 二 )

社会

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 ,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另据有关卫生法规 , 医师在院外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 , 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 也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

既然法律法规如此明确 , 医生们为何还是心有余悸呢?这是因为 , 法律只是保障救人者权利的底线 , 现实中还需要更多保护性制度作为支撑 。 例如 , 有人看到街头老人摔倒不敢扶 , 担心万一被讹 , 无法自证清白 。 消除救人者心头的疑虑 , 仅仅有法律保障是不够的 , 还需要更多好制度“同频共振” , 为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 交通部门可制定更具体、更人性化的规定 , 为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上的救人者免除后顾之忧 , 避免让救人者孤立无援 。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配套制度 , 救人者才会底气十足 , 该出手时就出手 。 同时 , 更多志愿者也会踊跃学习急救知识 , 遇到危急情况 , 主动伸出援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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