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 七 )

挪用资金罪是顾雏军挥之不去的一大痛处 。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

据悉,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

彭新林告诉采访人员,挪用资金罪有三种行为类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含义 。 具体来说,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三种行为类型之一的,照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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