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规定:秦岭保护区违法开发房地产最高罚200万( 二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 恢复原状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草案》明确 ,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 , 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 违反规定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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