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延续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

社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采访人员曾金华)4月10日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 , 延续“三北”地区供热企

江苏新闻

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以支持居民供热采暖 。

根据通知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 ,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 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通知要求 ,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 , 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 。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 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 , 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