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二 )

据张某供述 , 他曾在该商业广场内担任保安 。 案发当天 , 他自觉心中郁闷 , 想要发泄 , 于是购买打火机 , 溜进广场的写字楼内 , 点燃楼内公司门口的广告铭牌、电梯内的广告牌以及厕所内的禁烟标志等共5处易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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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检察院认为 , 张某放火的地点系商业广场写字楼内 , 属于公共地点 。 他在5个不同地点放火 , 点燃的物品又均是可燃物 , 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人身及财产安全 。 另外根据司法鉴定 , 虽然张某有轻度抑郁 , 但作案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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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 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张某依法批捕 。

承办检察官表示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 , 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构成该罪 , 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 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造成严重后果 , 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甚至死刑 。 同时 , 应当注意的是 , 放火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 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已满14周岁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构成该罪的主体;另外 , 精神疾病并不等于免责或者减责 , 虽然本案的行为人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 但经鉴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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