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不文明行为亮“红牌”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 )

在社区生活方面:如对在居民区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 , 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等行为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并责令清除 , 拒不清除的 , 强制清除 , 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

社会

全措施的 , 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 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 , 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在公共秩序方面:如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 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 , 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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