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开发商与其上书高院,不如依法履约( 二 )

社会

其实 , 设身处地 , 这些开发商的担忧也可以理解 。 如果与业主签订了精装房购房合同 , 对方反过来起诉自己 , 不仅拒绝收房 , 还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 , 这门生意可就赔大了 , 如果人人效仿 , 以后的生意还怎么做下去?事实上 , 自从富力地产与数十位购房人的精装房纠纷 , 南京中院再审改判开发商败诉 , 赔偿每户购房者20万元左右的装修价差价后 , 此类诉讼案件便呈现激增态势 。

或许 , 在有关开发商们看来 , 自己是冤得不能再冤的“窦娥” , 是类似“恶意诉讼”的受害者 。 问题是 , 打输了官司 , 究竟是法院裁判不公 , 还是开发商自己“违约在先”呢?以南京“富力案”为例 , 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 , 已经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的单价信息 。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 , 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 这就意味着 , 开发商必须按照自己的合同承诺 , 如实履行这些义务 。 如果实际装修低于“装修单价” , 即违反了合同约定 , 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差价” , 既合情合理 , 也合法有据 , 何来冤屈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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