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抢夺方向盘殴打女司机 被判刑两年( 二 )

在27日庭审现场,骆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认为,骆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骆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驾驶员及公交公司,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江宁区人民法院最终给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骆某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刘耀东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虽然公交车司机受伤并不严重,但由于她正在行驶中,被打从而失去了公交车控制,因为被打而产生的现实危险明显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构成严重的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骆某有自首的情节,且未造成实际危害,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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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公交车上抢夺公交方向盘,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 " 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 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采访人员 季雨 邓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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