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一家超市遭投诉 小票结账价格比标签价格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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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家超市遭投诉 小票结账价格比标签价格贵

本文标题:江阴一家超市遭投诉 小票结账价格比标签价格贵

最近,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江阴河北街某超市购买的火锅底料价格与标价不符,消费者拍照取证后向超市反映,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名消费者拨打12345电话热线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江阴一家超市遭投诉 小票结账价格比标签价格贵

原来,当天陆先生在江阴市河北街某超市购买了5袋标价为14.90元/袋的海底捞火锅底料,但结账后,收银小票却显示为16.30元/袋,显然超市共多收了7元钱。

执法人员赴该超市核查后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商品价格低标高结的行为。超市辩称,价签不符是由于总部在深夜调价,而该店没有及时更新所致,系店员工作不细,并非故意为之;并表示将积极与顾客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该超市误导促销、价签不符、低标高结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超市整改,并提出调解意见:赔偿消费者500元。超市表示接受调解。该超市经营行为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价格法》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标签价、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价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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