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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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1日下午,江阴法院对周岐峰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周岐峰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周岐峰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成员稳定,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周岐峰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为该组织的“老大”,被告人郎文中、孙华明、胡波为骨干成员,负责管理赌场、逼讨债务、打架斗殴等,直接听命于被告人周岐峰。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周岐峰通过在一定场合公开宣布或者在具体事件中明确等方式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该组织利用暴力和恶名,大肆使用威胁、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较高利益。被告人周岐峰一行于2017年六七月至2018年1月间在利港街道、璜土镇等地采用赌“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170余场,通过放水钱、设赌局诈赌等不法手段共计非法敛财40余万元。该组织一方面将非法获取的利益用于组织支付日常开销,另一方面被告人周岐峰将非法获取的利益继续用于开设赌场和“放水钱”,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进而不断壮大组织,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为确保经济收益,该组织先后购买了甩棍、鱼叉、铁锹、角铁、手机黑卡等打架和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组织的持械聚众斗殴2次,为争抢地盘,多次持鱼叉、关公刀等打架工具聚众与徐某军一方(也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起诉)在大街上驾车追逐并约架,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大多数被害人和群众慑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甚至背井离乡流亡在外。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江阴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岐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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