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有了“紧箍咒”( 四 )
除了押金问题 , 新规还对预付资金做出规定 , 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 , 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 同时 , 新规明确 , 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 , 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
针对行业下一步发展 , 刘小明表示 , 将加强押金管理 , 保证押金专款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一些监管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合作 , 经国务院同意 , 我们已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 可为新业态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 同时又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管 , 维护群众利益 。 ”刘小明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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