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月18日 , 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 ,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其中第四十五条专门针对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提出修改要求 。

据悉 ,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机构改革后 , 原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监管事权已统一调整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 , 将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 ”二是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中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已经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因此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 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 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 , 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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