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 醉酒乘客被判刑三年( 二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殴打驾驶员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