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权法出台 美互联网巨头正考虑应对之策( 二 )

美国近年来也通过立法的方式积极探索并完善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 。 例如,自1995年开始,美国陆续通过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诱导侵权责任法则》《反电子盗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一系列法案 。 但由于全球诸多互联网平台都是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企业,且向美国政府纳税,因此美方也不可能出台对这些企业不利的版权法规及政策 。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对这些公司还多有“庇护” 。 近日,由于法国拟单独向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且被征税公司大部分来自美国,美国一名高级贸易官员3月12日甚至表示,美国正在考虑向世界贸易组织投诉 。

在美国国内,加州州长加文·纽森2月12日虽然曾在州议会上说,加州政府正在考虑支持加州居民向互联网公司索取使用个人数据的“数据分红”,不过这一提议立即遭到美国企业研究院政策分析师的抨击,后者称对于社会而言科技的进步比所谓的“数据分红”要有价值得多 。 (陈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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