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二 )

《公告》还提到 ,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 ,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 , 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 , 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

《公告》明确 ,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 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 , 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 ,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

针对“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的问题 ,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 , 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 , 促进对外交流 ,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 , 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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