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老年人权益( 三 )

2.免费进公园 。 条例规定 ,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 , 都可以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 。 有人提出 , 民办、私立的公园也应免费或优惠 , 不能例外 , 这是社会责任 。 有的认为 , 免费只能针对本省范围内的老年人 , 外地不能够执行 。

3.护理时间 。 条例规定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 , 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 有人提出 , 国家单位、事业单位能做到 , 不能对民营、私营企业苛刻 , 这影响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 有些人认为 , 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 不能例外 。 另一些人认为 , 天数过高 , 要减少 。 还有些人认为 , 子女应扩大到夫妇甚至孙子辈 , 护理期间福利待遇不能享受 。

4.督促赡养人看望老年人 。 条例规定 , 经养老机构联系、督促赡养人看望仍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 , 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 , 收到建议的单位、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 有人认为 , 这个规定很好 , 子女就得“经常回家看看” , 如果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 , 就应该给予督促 。 而有人提出 , 这是道德范畴 , 写入条例 ,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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