懋勤轩三迤掌故:光绪十八年云南姚州正堂催缴契税催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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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 , 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 。 规定税率为:买契9% , 典契6% 。 另外 , 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官方、自治团体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买卖、典当土地房屋时免纳契税 。 1917年 , 北洋政府将税率改为买契6% , 典契3% , 各省征收附加税 , 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 。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 , 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 。 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 , 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 , 要求各省整理契税 , 规定买契6% , 典契3%为税率高限 , 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 。 至此 , 契税税率在全国统一起来 。 1940年 , 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 , 将税率改为买契5% , 典契3% 。 1942年修改《契税暂行条例》 , 将税目扩大为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 , 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 。 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 , 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 , 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 。 因此 , 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 , 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 , 诉讼没凭据”的谚语 。
新中国成立后 , 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 , 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 。 1954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 , 对《契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 规定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 , 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 , 征收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 。 这样使得契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小 , 收入额很小 。 到“文化大革命”后期 , 全国契税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