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二 )

《规定》明确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确有需要设置的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规定》明确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 , 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

《规定》明确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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