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 )

省、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 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有序开展 , 《方案》还提出 ,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 , 省、市县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 。 (采访人员 孙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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