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五 )

第一 , 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 , 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 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 , 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 , 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 , 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 , 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 , 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 。 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 , 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 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第二 , 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 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 , 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 , 用甩棍打伤赵印芝 , 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 , 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 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 , 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 , 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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