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豪车碰瓷从深圳“碰”到柳州 男子被控诈骗罪( 二 )

当天庭审中 , 被告人梁某对检察机关公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

检察机关认为 , 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但梁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 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 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鉴于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诈骗罪 , 于2018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一年;后于同年10月19日被撤销缓刑 , 判刑六个月 。 因此 , 公诉人建议对梁某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

被告人梁某在最后的陈述中 , 认为检察机关所建议的量刑太重 , 希望法庭考虑自己犯罪后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赔赃款的情节 , 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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