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分的交通违法找“代扣记分”法院判决收缴(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姜堰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对被告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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