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违法中医药广告要形成合力( 二 )
根据广告法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遏制虚假中医药广告 , 是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维护 , 是对中医药声誉的维护 ,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在打击违法中医药广告中 , 监管执法部门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 。 除了专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部门以外 , 公安机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 , 共同遏制违法中医药广告 。 针对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等问题 , 还应从立法入手 , 加大惩处力度 , 让虚假中医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不敢为 。 此外 , 可以考虑公益诉讼等方式 , 加大司法环节打击虚假中医药广告的力度 , 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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