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三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 ,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 , 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 , 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

  意见第一条明确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 。 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 , 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 , 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 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 如果违反其中的禁止性规定 , 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 , 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 ”缐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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