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 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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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 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 本月起可按新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采访人员今天(1月21日)从苏州市人社部门了解到,苏州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已经完成。调整后,各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受益人数近千人。从今年1月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2018年1月1日起,苏州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调整。
此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标准,一是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63元至293元不等;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640元、2912元、2184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市人社部门提醒,符合调整条件人员,通过原定期待遇发放方式(单位或社会化发放)补发调整差额,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死亡人员通过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补发。2019年1月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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