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被足球击中眼睛 状告同学和学校( 二 )

法官判决:三方都有责任

审判法官介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审查,法官认为:

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过程中,被告丁成虽不存在伤害同学张林的主观故意,但其在踢球时未能注意周边环境、确保安全,致其所踢的足球击伤张林左眼,存在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张林虽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校足球队队员,在比赛过程中更应注意自身安全、及时避让,因疏于观察、防范而被足球击中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学校依法对这两位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在教学过程中,未能注意到两位学生在踢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及时予以制止,致损害后果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学校不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仅对张林的损失负次要责任。

至于张林的损失金额,法官审理后认为损失及鉴定费合计为1.1万余元。

法庭判决,被告丁成及学校分别对造成张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45%、30%的责任,张林自负25%的责任。因丁成为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依法由父母承担。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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