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酒疯”砸车打人 司机一拳将其打死( 二 )

公诉人:司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1月15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庭上承认了打人的事实,但他认为自己的罪名应是过失致人死亡。

辩护人在庭审时称,根据李某的陈述,在他挥拳前,陈某有先冲过来要打人的行为,而非是他主动上前殴打陈某。辩护人说," 前排男子的几次证言前后出现矛盾。事发当晚,前排男子第一次做了笔录,当时他说是李某打人那会他正在打电话,等反应过来陈某已经倒地不起,因此打人的过程没有看见。可等第二次笔录时,他又说是看见李某主动上前殴打。" 公诉人反驳称,前排男子自己解释过这个问题,他称事发当晚酒喝多了不太清醒,等第二天仔细回忆后,才想起实际发生的情况,所以改变证言。而且,女乘客的证言也可以证明是李某主动上前打人。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证人证言中了解到,女乘客和被害人陈某是情侣,事后她告诉民警,陈某喝酒后情绪容易激动,话也比较多。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陈某是存在过错的,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某造成实际的伤害,也没有使李某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当中。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阻挡陈某的行动,他是有多重选择的,并且他曾经接受过网约车公司的训练,知道面对醉酒乘客时,应该避免发生冲突。在挥拳时,他应当预见出拳过重的后果。即使被害人有过错,李某也应当等待警方到场。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念在被害人存在过错,李某也存在自首、积极救治的行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他的行为仅是为了防卫,应当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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