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一五金制造企业因污染环境获刑 并罚款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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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五金制造企业因污染环境获刑 并罚款12.2万

本文标题:江阴一五金制造企业因污染环境获刑 并罚款12.2万

江阴某五金制造公司及其两名工作人员,因污染环境近日获刑。被告人朱某、沈某(系夫妻)未经环评审批和验收开办被告单位江阴某五金制造公司。2017年5月-6月,为节约生产成本,被告单位擅自使用硝酸液对不锈钢铸件进行酸洗,后用清水冲洗,冲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墙洞直接排放至夹弄中,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经监测:排放废水中总铬、总镍、总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总铬超标25倍、总镍超标66倍。因被告单位的行为污染生态环境,江阴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通过渗坑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的废水,其中铬、镍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江阴某五金制造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朱某、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朱某、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酸洗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限期处置酸洗池中的0.9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并承担涉案受污染土壤修复费用67200元、方案编制费用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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