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前夫企业违法放贷七千多万 广发银行南京一行长被判8年( 二 )

  法院认定,2015年4月至6月,被告胡某文担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事先同意周某提出的“打擦边球”“形式合规”的贷款担保方式,在上述5家公司的授信贷款审批过程中,对保证人偿还能力、质押商票的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未严格审查,涉及违法发放贷款4968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卫、牛某、胡某文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朱某卫、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胡某文虽对行为有所辩解,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主要事实表示认可,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件参与度较低,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朱某卫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牛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某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的“4968万元贷款已经收回,后由继任行长继续发放,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南京市中院认为,续贷行为虽发生在上诉人周某离职后,但续贷成功系因周某违法授予敞口授信额度所致,故周某应对最终造成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不予采纳相关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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