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5年二审宣告无罪 江苏这位民营企业家做了啥?( 二 )

  二审庭审中,肖翔律师对原判决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质疑,特别是针对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的争议焦点。

  肖翔律师对照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了张某某将企业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并提出本案法律适用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精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中张某某虽然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但其系基于本单位的利益,而从未获取个人利益,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归“个人使用”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挪用资金罪。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肖翔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某在决定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中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并宣告上诉人张某某无罪的判决。

  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江苏律师长期坚持的执业理念。本案从一审被判五年,到二审无罪释放的成功辩护,不仅使张某某免于五年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经济处罚,更使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他看到了二审法院的客观公正,恢复了对法律的信心,坚定了依法将企业发展壮大的决心。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企业家及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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