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共同出资购房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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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共同出资购房要当心

本文标题:5人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共同出资购房要当心

江阴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足以给共同出资购房者以教训:五个人共同买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四人被驳回诉讼请求。

夏某、钱某和另外3个朋友多年前合作开超市,五人共同出资从银行竞拍一套2000多平方的房屋,由于当时拍卖的所有手续都是钱某一人出面办理,为方便办事,五人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保险起见,拍卖成功后,五人签署了一份《房产股权确认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为五人所有,每人占比20%。

协议中还特别注明:房产未经5人同意不得私自买卖、不准私自转让、不准私自用于任何抵押。如房产户主私自将产权抵押或以其他形式使产权转移须负全部责任,且必须按上年收入长期承担其他4人的经济收入。

之后,该套房产被用于超市经营和出租,所有收益由五人共同分配。五人明知应进行房产过户或者办理更名手续,但因为手续繁琐及高昂的费用,他们迟迟没去更改。既然收益没有受损,五人便谁也不提这个事情,就这么相安无事地过了10年。

直到2013年7月,钱某因投资需要,悄悄将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担保金额为500万,钱某瞒着其他四人,按约还款了2年,但到了2015年底,钱某入不敷出,没办法还款,经过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此时,夏某四人才如梦初醒,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产被抵押已经无法过户,夏某四人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四人享有该套房屋按份共有的所有权份额。2018年11月19日,江阴法院长泾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驳回四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所依据的权利来源真实,登记所有权主体正确且符合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的协议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本案中五人签署的协议为五人内部约定,该约定无法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亦无法推翻依照法律规定由房屋产权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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