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全款买房准备入住 被神秘“租客”换门锁( 二 )

李四称,今年5月上旬,吴军与他签订该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5年,租金1万元/年,保证金6000元。协议签订当天,他交付吴军保证金和一年的租金共1.6万元,吴军向他出具了收条。但此后吴军以各种理由一直未能将该房屋交付他使用。7月24日,他去找吴军,吴军要求他再给予一个月的时间腾房,租期可以往后顺延,他就同意了。8月24日,吴军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他,他对房屋进行打扫并更换了门锁。次日,赵海夫妻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更换了门锁,双方遂产生纠纷。李四说,若赵海夫妻同意支付他2.3万元,包含他已经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及他的损失,他同意不再继续履行与吴军之间的租赁协议。若赵海夫妻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因他租赁房屋在先,即便赵海夫妻购买了该房屋,他仍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他表示,自己与吴军之间无借贷往来。

法官判决:租客将房子返还买家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了这套房子的赵海夫妻该何去何从?审判法官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三个前提条件:租赁关系真实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且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于出租人后又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李四仅提供了租赁协议及收条复印件,证明其与吴军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原件证明其主张,因此无法认定李四与吴军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关系。即便吴军与李四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李四认可8月24日前一直由吴军使用该房屋,他一直未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赵海夫妻已于7月26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李四取得租赁物钥匙之前已发生转移,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李四更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李四自行更换该房屋门锁,影响到不动产所有人对该不动产的占有和处分,责任在李四。

江阴园区法庭判定李四不得妨害赵海夫妻行使所有权,将该房屋返还赵海夫妻。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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