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1月1日起开始登记( 二 )

有的企业可能会担心自己的一些敏感数据遭到泄露或者因为税务方面的问题而受到处罚。针对这一问题,《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摸清家底责任大,经济普查靠大家。”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汉春总结道,“希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同时,也欢迎广大普查对象、社会公众监督。”

南京晨报/爱南京采访人员 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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