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首例 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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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首例 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本文标题:泰州首例 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20号下午,姜堰区人民法院对于某勇等八名被告人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据了解,本案也是整个泰州地区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泰州首例 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于某勇等八名被告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形式,设定低门槛违约条件,多次勒索被害人钱财。

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勇、张某、张某果,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泰州全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汽车质押贷款业务。借贷过程中,被告人要求借款人签订各种格式文本,单方设定低门槛违约条件和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再收取首月利息、家访费、平台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使借款人实际借得的款项,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当借款人出现车辆出泰州未报备、逾期还款或付息、二次借贷或借贷咨询等轻微违约情形后,上述被告人在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使用借款人预先提供的备用钥匙,从汽车GPS信号显示的地点,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藏匿,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拖车费及高额违约金赎车,且不退还借款人给付的保证金。若借款人不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则以出售扣押车辆、上门讨债等方式相威胁,迫使借款人就范。

2017年6、7月至11月,被告人于军勇等8人纠集在一起,采用上述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合计13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套路贷”形式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勇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宣判:首要分子张某果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另两名首要分子于某勇、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五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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