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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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被法院判刑

本文标题:三名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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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葛某等三名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判决的被告人依法判刑。宣判过后,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了该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相关情况。

去年5月,姑苏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起诉被告葛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于去年5月16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人葛某所有的丰田锐志轿车。去年7月,姑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葛某应支付郑某租金918250元及相应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去年9月,葛某悄悄与案外人谢某签订所谓的汽车抵(质)押合同书、汽车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并故意将落款日期写作“2016年9月14日”,以对抗可能出现的执行措施。

今年1月25日,姑苏法院执行法官向葛某调查其汽车的情况时,葛某称其已在判决生效前就将该车卖给谢某,并向执行法官提交了上述汽车抵(质)押合同书、汽车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拒不将该车交由法院执行。7月11日,姑苏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而在去年10月10日,葛某交纳了涉案车辆的保险费,且该车在2018年6、7月间,由葛某及其妻子、女儿占有、使用。7月25日,姑苏法院根据郑某提供的线索,将正在由被告人葛某家属使用的涉案车辆查获,并依法予以扣押。

姑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昨天依法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昨天,将拆迁安置补偿所得的3张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无偿转让给女儿,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告人魏某被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擅自转移卖房所得逃避还债义务的被告人朱某被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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