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物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这几家被罚( 九 )

上述三项合计享受环保电价总额202780.8元。其中,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小时均值超规定限值一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环保电价总额4227.94元。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江苏省物价局、靖江市物价局和靖江市环保局相关文件。

证明当事人注册所在地、业务经营范围、享受环保电价的资质等。

证据二:当事人生产情况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

证明当事人发电设施运行记录。

证据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当事人2016年1-12月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停运时间列表。

证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排放时间和考核分类情况。

证据四:江苏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16年1-12月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停运时间对应上网电量列表。

证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排放期间的上网电量。

证据五:当事人与省电力公司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发票。

证明当事人销售电量和结算电价情况。

证据六: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2016年脱硫、脱销、除尘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对省电力公司、省环保厅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的确认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属于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18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泰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2780.8元;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小时均值超规定限值一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环保电价总额4227.94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4227.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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