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被指敲诈政府获利195万 一审均获刑13年( 三 )

  曹锐、丁凤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在一审判决中显示,曹锐表示,2009年之前国家的燃油补贴自用车没有拿到,所以去北京反映。从来没有索要车辆指标,也没有要挟运管站,指标是市里运管处审批的,指标是他正常从市里运管处办理的。他称,自己成立公司时,就有30多辆车,对外出租,每辆车每年可以赚五六千元,这些年是有收到燃油补贴,都是正常的政策补助。

  曹锐辩护律师认为,曹锐提出的信访事由都是基于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曹锐及锐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诉求合理,不能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用目的”;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

  “本案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没有被害人,起诉书都未明确本案的被害人。”曹的辩护律师还认为,曹锐申请成立出租车公司和购买出租车停车场用地,都是合法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谓的“被害人”并没有给曹锐创造非法收益。曹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轻易的作犯罪处理。

  丁凤辩护律师认为,丁凤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是原因均是反映甘南县运输管理站违规的行为,其采取的是合法维权的渠道进行信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丁凤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可以了解,曹锐出租车公司的成立是符合成立出租车公司条件的,并非是受到胁迫而违法取得的经营资质。

  丁凤辩护律师还认为,丁凤到北京敏感地带上访,已经被训诫、处罚,信访不是犯罪行为,亦不是犯罪手段。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不是具有恐惧、害怕等感性特征的人。本案“被害人”也没有财产损失,出租车手续都是通过国家行政许可下发给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审核到颁发相关证件,都是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民事或经济利益关系。

  一审获刑13年,均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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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2日,甘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曹锐、丁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年来数次到北京敏感地区以非正常上访方式为要挟,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以共犯论处。两人违法所得195万元予以追缴,两人要挟返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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