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解读违规办学行为有关问题政策( 五 )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同时,省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省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和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强化正确导向。
五、对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一是坚持自下而上治理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各地各学校承担专项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治理要求,全面对标找差、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各学校自查情况及自查表须于12月15日前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宣读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省、市、县分级督查问责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课程开设、考试评价等进行逐校全面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责任督学应每月到所负责的学校进行随机督查并记录、报告检查情况,建立起全方位、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被举报学校的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和问责。
三是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设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不放过一个违规行为。今年12月和明年1月间,省及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均建立专项治理周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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