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虞一企业未按规定设排污口 乱排污水罚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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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虞一企业未按规定设排污口 乱排污水罚7.5万元

本文标题:海虞一企业未按规定设排污口 乱排污水罚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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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环保局依法对海虞镇一家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染色厂开出了7.5万元的罚单。

执法人员在对常熟永隆染色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内南侧雨水窨井有一闸板处于开启状态,一条连接二楼的生活污水管道正向该雨水窨井排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南侧窨井雨水排放水进行采样。根据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侧窨井雨水排放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8mg/L,超过《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标准。

经调查,常熟永隆染色厂主要从事针纺织物印花、染色、整理等,按规定其生产废水应接管至常熟市海虞王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应接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但是在实际生产中,该单位将烘干机疏水阀上的冷却水、工人的洗手废水、场地冲洗水等生产废水连同生活污水均通过厂区南侧的雨水窨井排放。由于该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万元。

执法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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