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保护民企20条”:平等准入是最长效支持( 二 )
民营企业的生命力源于广袤的民间本身,其优点在于思路多样、机制灵活、效率高,而国有企业的长处在于资金、技术实力雄厚,能够承担长周期、高难度、高风险的研究开发。
所以,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领域外,其实绝大多数领域都可以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让民营企业发挥活力、优先挑选愿意进入的行业和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国有企业充当“接盘侠”,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地方实现查漏补缺。
毋庸讳言,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民营企业在我国重新出现已经有三十多年,不少民营企业也已经成长为了积累海量财富的巨无霸,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们似乎总是有一种挥之不去的焦虑感、对“定心丸”的需求欲。
在一些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区域,民营企业的职位即便薪水不菲,也仍然被不少当地人不当成“正经工作”看待。究其深层次原因,恐怕并非民营企业包括中小企业融资难等财务因素造成的“人穷志短”,而是很多地区、很多行业里的个别公权力不规范行使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歧视、限制,让民营企业内外人员都有“低人一等”“可以或缺”的错觉或者说真相感。
这不是杞人之忧:在很多地方,此前都存在违法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规设定优惠政策、条块分割市场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红头文件,这些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无依据收费、保证金、资质资格要求等,确实让民企发展受到很多阻碍。
而消除这种不平等,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方面赋予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公平的机会与待遇,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工作的一个持之以恒的努力点,也是司法部此次《意见》所强调的。
坦率地说,这些措施的内容有些不算新鲜。但正因为此,才见其重要性。它们所针对的现象是经济发展中的权力行使的痼疾,尽管在不少特定领域,其危害已经日见其小。但当我国经贸形势和整体改革步入更充满挑战的阶段之际,解决这些无可质疑的弊害的紧迫性亦更见突出。
当前正是深挖经济增长潜力、塑造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时期,希望有关部门对打破“三门”的重申,不只限于信号,而能切实落实。比起“财神金主”们给出的利好,平等准入、平等保护等法治环境方面的改进效果更具长久性、也更少负作用,是对民营企业真正的长效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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