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杀出租屋成“凶宅”,房东索赔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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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蔡磊 谢劲松 采访人员 何洁)苏州昆山的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自家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不说,还一时无法出租。张女士于是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30 余万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租客,一边是自感倒霉的房主,这该怎么判?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女士在昆山某处有处住房一直用来出租。2017 年 8 月,张女士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17 年 9 月 21 日,徐女士的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内自缢身亡,还造成了房屋大门损坏,张女士的房屋瞬间变成"凶宅?",一时?无法出租,即使想出售市场价也将贬值一半。
无奈之下,张女士联系徐某,希望能够赔偿她的损失。徐某在接听过几次电话后,通过中介告诉张女士,该房屋是自己的"伤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没了,她什么都不想管了,走了之后再不会回来。
眼看协商无果,徐某又杳无音讯,张女士不得以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房屋三年租金、大门更换、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计 30 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 10000 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
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女士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对于房屋的租售也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损失的确定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从而确定损失金额。
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群众心中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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