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盗用多年 女子申请公租房被驳起诉维权获赔( 二 )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失去一次最佳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同时影响原告不能及时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费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该项损失客观存在,法院结合被告盗用原告姓名的获利情况、本案具体案情及公租房的申请政策予以酌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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